校外培训机构不再举办时,在财务清算过程中如何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?

校外培训机构不再举办时,在财务清算过程中如何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?

校外培训机构因分立、合并或终止等原因不再举办、履行注销程序时,必须进行财务清算,全面清理其资产、负债及相关权利、义务。清算工作特别是清偿顺序,直接关系到学生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,也牵涉到退费纠纷的防范化解。《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》除明确了清算情形、清算主体外,还对财产清偿顺序作出专门规定。考虑到学生在校外培训服务中比较分散、相对弱势等情况,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企业破产法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,《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》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培训费优先清偿的原则,即在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,应当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和其他费用,再清偿从业人员工资、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,以及其他债务。

(承办单位: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,联系电话:010-6609748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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